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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5-07-1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14

颁发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新药监市〔2004〕139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严把药品零售企业准入关,取得了一定成效。从整体上看情况是好的,但在执行中还不同程度反映出一些问题。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在团场设置零售药店的问题。我区农牧团场大多分布在乡镇以下,考虑到全区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总体要求,凡在农牧团场开办零售药店的,按《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新药监市〔2004〕139号)中县以下零售企业开办条件执行;GSP认证按《转发国家局关于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意见的通知》(新药监市〔2005〕10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零售药店面积问题。各地要严格执行《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不得以《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要求为由限制开办。

  三、关于开办零售药店申请的受理工作。无论外地还是本地申请开办零售药店的企业或者个人,各地应坚持科学发展观,即要严格条件和程序,又要热情、周到服务。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一次性告知,尽量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四、关于县以下零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问题。根据国家局《关于加强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4〕545号)精神,凡经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人员,方可上岗从业;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药学技术业务负责人,可以履行处方的审核和监督调配等职责。
  总之,各地要继续深入研究政策法规,正确把握政策的衔接和连贯性。以推进药品“两网”建设为契机,转变作风,充分发挥药品监管职能的作用,确保农村用药安全有效。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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