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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5-08

发文字号

沪人社规[2019]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9]16号

2019年5月8日

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为促进本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适应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分类设置、突出重点、合理配置和优化结构的原则,现就本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医疗、公共卫生和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结构比例标准
  (一)医疗等事业单位

单位类别高级中级初级
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5%-20%35%-50%按需设岗
  按岗聘任
三级专科医疗机构12%--18%35%-50%
二级综合医疗机构10%-13%35%-45%
二级专科医疗机构8%-11%35%-4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10%45%
疗养院、康复机构等5%-8%55%

  对承担医学教学、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根据其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1%-3%。对同等情况下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1%-2%。
  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以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疗养院和康复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5%以内。
  (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

单位类别高级中级初级
疾病控制机构市级25%-30%35%-45%按需设岗
  按岗聘任
区级10%-17%35%-45%
妇幼保健中心(所)市级18%-23%35%-45%
区级8%-11%35%-45%
采供血机构市级15%-20%35%-45%
区级10%-15%35%-40%

  市级公共卫生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以内。区级公共卫生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5%以内。
  (三)药品、生物制品检验等事业单位

单位类别高级中级初级
市级25%-30%35%-45%按需设岗
  按岗聘任
区级15%-20%35%-40%

  市级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机构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35%以内。区级机构中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25%以内。

  三、实施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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