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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推进《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05

发文字号

抚卫政监字[2016]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抚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05

颁发部门

江西省抚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抚州市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推进《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抚卫政监字[2016]18号

2016年12月5日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市直各卫生计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16]75号)要求,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抚州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16]7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卫生计生系统内列入检查对象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机制,并设立以市卫计委主任为组长,各副主任为副组长及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梳理本单位对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不断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的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凡列入清单内监管事项所对应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均应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常居住地、联络人、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根据抚州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名单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领域等内容。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实时更新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前,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九条 合理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监管市场主体或项目的3%,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投诉较多的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迹象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十条 开展抽查工作,由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组成一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并记录在案,应当制作相应的抽查文书,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一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公开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通报,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卫计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做到惩处与教育并举。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卫计系统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抚州市卫生计生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率备注
1公共场所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抚州市卫计委全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详见检查对象名录)1、卫生许可与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及卫生管理制度情况;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3%~5%2次 
2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消毒管理办法》抚州市卫计委全市生活饮用水经营单位包括二次供水等1、卫生许可情况2、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3、水源卫生防护4、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5、水质检测资料查验情况6、水质检测资料报告情况7、水质消毒8、消毒产品许可批件等5%~10%2次 
3传染病防治与消毒卫生《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抚州市卫计委全市医疗、传染病防治机构、消毒服务单位与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等1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2、传染病疫情控制3、消毒隔离管理4、医疗废物管理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6、预防接种管理7、消毒与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等5%~10%2次 
4学校卫生《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抚州市卫计委全市各类学校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情况2、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3、常见病与多发病管理4、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5、教室环境管理6、生活环境卫生管理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等5%~10%2次 
5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抚州市卫计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1、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和能力的监督检查2、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规范性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3、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报告和告知情况的监督检查4、对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和职业病诊断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5、对职业病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5%~10%2次 
6放射卫生《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抚州市卫计委全市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服务机构1、建设项目放射诊疗2、放射诊疗许可证3、人员管理4、放射诊疗设备5、放射防护用品6、质控、场所7、警示标识8、相关制度9、放射事件应急处置等5%~10%2次 
7医疗卫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抚州市卫计委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2、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3、人员职业资格检查4、人员执业行为检查5、母婴保健技术6、医疗美容7、计划生育技术8、辅助生殖技术9、设置精子库10、干细胞临床研究11、干细胞临床应用12、使用管理13、血液贮存14、消毒及监测15、抗菌药物16、医疗广告等3%~5%2次 
8采供血卫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抚州市卫计委全市各类血站、单浆血站及医疗机构等1、采供血机构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2、献血者健康检查的监督3、血液采集和血源管理的监督检查4、实验室监督检查5、血液出入库管理的监督管理6、传染病监督检查等5%~10%2次 
9中医药管理《中医药管理办法》抚州市卫计委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他1、中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2、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3、人员职业资格检查;4、人员执业行为检查等3%~5%2次 
10计划生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抚州市卫计委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1、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2、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的规范运行情况;3、已被批准的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批准范围、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开展业务;4、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5、母婴保健技术、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资质;6、“两非”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等3%~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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