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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等级医院评审结论公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09

发文字号

新卫医发[201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09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等级医院评审结论公示的通知

新卫医发[2015]4号

2015年1月9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委直属(管)各医院,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为原自治区卫生厅“十二五”规划的三级专科医院(精神病专科)。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院评审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的要求,自治区医院评审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于2014年12月5-6日对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了等级评审。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并经自治区医院评审工作办公室复核,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评审结果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的甲等要求,评审结论为三级甲等精神病专科医院。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于公示内容,存有异议者请提交书面材料。

  公示时间: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16日。

  联系电话:0991-8569875
  传真电话:0991-8560070
  监督电话:0991-856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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