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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视频工作会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25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10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2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参加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视频工作会议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1052号

2009年11月25日

各盟市卫生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经研究,卫生部、中央综治办等五部委决定召开“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按照文件要求,自治区决定通过视频连线各盟市设立分会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交流各地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总结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开展情况,部署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以及下一阶段工作。

  二、会议时间
  2009年11月27日上午8:45会议开始。

  三、会议地点
  自治区主会场设在呼和浩特中山东路36号联通公司二楼2号视频会议室;
  各盟市分会场设在各盟市联通公司视频会议室。

  四、参会人员
  (一)自治区主会场参会人员
  1.自治区综治办、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保监局领导;
  2.自治区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
  3.呼和浩特市综治办、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保监局领导;呼和浩特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
  4.驻呼地区各三级医院院长、医务科科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和赛罕区医院院长、医务科科长;
  5.自治区保险协会和部分保险公司代表。
  (二)各盟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分会场参会人员
  市综治办、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保监局领导;各盟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辖区内三级医院、城区所在地二级医院院长和医务科科长。

  五、其他事项
  1.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尽快与当地联通公司联系,认真落实有关会议事项,做好视频连接和会场准备工作。
  2.自治区参会人员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通知。呼和浩特市所有参会人员由呼和浩特市卫生局负责通知。
  3.自治区参会人员名单务必于11月26日前报卫生厅医政处。

  会 议联系人:卫生厅医政处 田军、鲁月
  联 系 电 话:0471-6944050、695781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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